外商投资民航业相关规定废止 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准入限制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21-02-19【字体: 正常

日前,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又称: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正式废止。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颖在近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开放模式和开放水平上,民航领域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民航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清单以外的领域,主要通过行业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外资一致的非歧视方式管理。

此外,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自贸试验区政策中有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优惠的安排,有关主体投资民航业时可执行更优惠的开放安排。“本次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后,我国民航业开放程度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平。”杨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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