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2-22【字体: 正常

岚综管综〔2017〕34号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企业,人行平潭支行,平潭银监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驻岚各金融机构: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7年2月22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

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我区优先发展旅游文化康体、金融服务、航运物流、建筑、风能等5个产业,重点培育会展、电子信息等2个产业,构建“5+2”产业发展体系的决策部署,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解释。

一、构建“5+2”产业发展体系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促进旅游文化康体产业发展

1.支持产业聚集发展,打造品牌。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奖补落实单位:区旅游局)

2.支持企业做精做强。对年度接待省(境)外游客人数排名前5位的区内旅行社,根据排名次序给予10—30万元不等的奖励;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奖励100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补落实单位:区旅游局)

3.支持文化品牌创建。文化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参加国际文化品牌评选活动获得国际级奖项或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评选活动,被中宣部、文化部等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首次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第二项荣誉称号起,每增加一项荣誉称号,增加5万元奖励。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

(二)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4.金融创新奖补。对入驻我区的金融企业设立产品创新奖,鼓励社会各界研发符合促进两岸和平潭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或金融产品。根据各类创新产品的市场效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新增收益客户数达百家以上、新增业务金额(含贷款、融资、保险、担保、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降低客户成本达10%以上(三项条件至少满足两项),由实验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表彰并奖励30万元。

(奖补落实单位:区金融办)

5.金融产业发展奖补优惠政策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15〕130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打造两岸特色金融集聚区的实施方案》(岚综管综〔2015〕259号)执行。

(奖补落实单位:区财政金融局)

(三)支持航运物流产业发展

 6.支持培育航线

(1)对新增台湾集装箱班轮航线(由港区直接往返或挂靠港区往返,下同)连续运营满1年的,一年内进靠港区达50航次(进出港计为一航次,以下同)以上,给予航运企业(航线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以下同)每航次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增台湾货运小三通航线连续运营满1年的,一年内进靠港区达36航次以上的,给予航运企业每航次1万元奖励;一年内进靠港区达156航次以上的,给予航线运营企业每航次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50万元。

(3)对新增国际(含港澳)集装箱班轮航线连续运营满1年的,一年内进靠港区达36航次以上,给予航运企业每航次1.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4)对平潭港区原有航线满足以上条件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励,按照新增航次数给予新增补贴。

(奖补落实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

7.促进港口生产

自2017年起,金井港区、澳前港区每新增1000箱量(以上年度箱量120%为基数,按标准箱计算)的,给予码头运营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用于减免船舶港口费及统筹拓展货源,该项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奖补落实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

8.建设两岸快件集散中心

(1)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拓建经由台湾进出口的物流通道,对经平潭—台北海空联运通道(含两岸海运往来)进出的年收发海运快件5万件以上或年收发跨境电商直购进出口货物100吨以上的快件运营人或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对跨境电商企业保税进口货物从平潭口岸、省内外其他口岸到平潭跨境公共监管中心报关的,分别给予500元/柜、1000元/柜物流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落实单位:区跨境办)

9.鼓励开展进出口业务

(1)对以“直航”运输方式从平潭口岸进口台湾水果,每吨给予800元的奖励;对以“小三通”运输方式从平潭口岸进口台湾水果,每吨给予1000元的奖励。

(2)对平潭企业从平潭口岸进境台湾鲜活类和冰鲜类水产品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税则号列为0301(活鱼)、0320(鲜、冷鱼)的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税则号列为0303至0307的其他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25元人民币。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

(四)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建筑产业奖补政策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7〕30号)执行。

(奖补落实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

(五)支持风能产业发展

10.鼓励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风能产业组织(机构)入驻我区,且将通过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性工作。对牵头组建与风能产业有关的省级、国家级协会或相应机构的我区企事业单位,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予以30万元、60万元奖励。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

(六)支持会展产业发展

11.支持举办会议

在我区举办100人及以上规模的会议,且参会人员在区内酒店住宿1夜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主办方相应奖励:

住宿三星及以上级别酒店达100间夜数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住宿三星及以上级别酒店达500间夜数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住宿三星及以上级别酒店达1000间夜数的,一次性给予7万元奖励。

12.鼓励招揽会议

招揽区外会议在我区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除外。

区外参会人数达100人的会议,按区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20元;区外参会人数达300人的会议,按区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25元;区外参会人数达500人的会议,按区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30元。招揽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13.支持举办展览

对在我区成功举办2天及以上的、规模达150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800元进行奖励。

14.鼓励招揽展览

招揽150个标准展位以上规模的展会在我区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除外。展会规模达150个(含)标准展位的,按展位数量,每个展位奖励100元,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

(七)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电子信息产业奖补优惠政策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15〕205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6号)执行。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社会事业局)

二、“5+2”产业发展配套支持政策

(一)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各类企业入驻平潭,并通过主板、新三板、海交中心等挂牌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上市补助。

15.鼓励区内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16.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凡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新三板”分层后在最高板块挂牌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总计奖励200万元。

17.对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实现境内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对已在我区享受“新三板”奖励的企业成功转板,转板后按照境内外上市奖励给予差额补助。

    18.对辖区内成功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企业,且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视同本区上市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对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总部迁入本区,并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视同本区上市或“新三板”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奖补落实单位:区金融办)

(二)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19.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5+2”产业项目,且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项目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最多不超过三年,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将不再安排其他补助、奖励资金。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

(三)支持“5+2”产业人才培训。

20.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对入驻平潭且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培训机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年1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单家机构每年扶持额不超过10万元,最多补助3年。对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的“5+2”产业企业,经认定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500元培训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3年。

(奖补落实单位:区党群工作部)

(四)鼓励区内开展宣传活动

21.鼓励区外企业与平潭合作,共同举办“5+2”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及旅游节庆活动,经旅游局及相应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旅游局)

(五)鼓励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22.经我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孵化器,可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奖补落实单位:区经济发展局)    

(六)鼓励总部经济企业做大、做强

23.对区外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改制的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将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在我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可分别由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申报兑现经营贡献奖励。

24.入驻我区的各类鼓励扶持产业企业,首次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重新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连续五年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在2020年以前已执行满五年的总部经济企业,可继续享受我区总部经济奖补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止。

25.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总部企业发展壮大,区外总部企业入驻或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改制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自企业满足条件申请奖补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内,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26.注册在我区的企业与区内的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奖补落实单位:区财政金融局)

(七)设立“平潭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27.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设立“平潭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基金规模200亿元。基金采取与区级政府发展基金合作以及与金融资本、国企央企和其他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公开招募方式优选基金管理人。基金主要投资我区“5+2”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重点投向我区优先发展的旅游文化康体、金融服务、航运物流、建筑、风能、会展、电子信息产业等7个产业。

(落实单位:区财政金融局)

三、明确奖补相关条件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闽财预〔2016〕42号)精神,为了平稳过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减轻企业实际税负,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且于发文之日前缴纳入库的企业,申请奖补时对上述税款按照地方级100%作为计算奖补的依据执行。

(二)企业申请产业奖补,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是基本存款账户。

(三)“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是指可享受奖补的时间为五个年度,自企业满足条件且申请奖补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五年,如果五年之内,某些年份当年内缴纳税额达不到奖补条件的,当年不予以奖补,也不再顺延结转。

(四)为了保持我区产业奖补政策一致性,统一奖补条件标准,对《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15〕205号)文件中,“且年度税收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修订为“且年度税收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我区优惠政策文件中所述的“年度税收总额”、“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均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有税收,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高管、职工等缴纳的与本企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所有税收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高管、职工等缴纳的与本企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

(六)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高管、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合并认定奖补条件。合并计算达到奖补条件后分项进行奖励且计算依据不重复:地方级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按照各类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股东、高管、职工,前两年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起按60%予以奖励,个税补助以个人达到条件起计算年限,分别奖补;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5万元的企业股东、高管、职工不予奖励。

(七)关于缴纳税款入库期与所属期的问题。原则上以缴纳税收入库期为主。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所属期进行奖补。年初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属于上一年度的,已奖补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

(八)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区已设、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前两年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起按60%予以奖励。

(九)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6〕45号)中规定,对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是指《商品买卖合同》(含现售、预售)于2016年3月17日(含)至2017年3月16日(含)期间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含一手住房与一手非住房,均不分套数。由于契税完税时间与备案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契税完税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超过2017年6月30日缴交契税的不予奖补。

(十)为吸引、鼓励台湾导游来岚执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暂行)》(岚综管综〔2015〕200号)附件《关于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补使用方案(暂行)》有关旅游人才的奖补规定中,补充:在平潭报名参加福建省旅游局组织的台湾导游换证培训,通过培训换取大陆导游证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换证后次年起在平潭从事导游工作且每年带团满45天的每年按以上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会展产业奖补说明

1.由管委会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会展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补助。

2.所有申请奖励的会展项目,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区经济发展局报备,否则不予奖励。

3.人才交流会、直销企业举办的各类会议、文化科普等公益性展会、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等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4.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之间举办的会展项目,奖励标准按系数1.5折算。

5.会展项目招揽认定需由主办方提供证明材料,举办与招揽会展项目的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6.以会带展、以展带会的复合型会展项目,会议与展览的奖励可同时减半享受;以节带会等其他复合型会展项目,含有多个子会议的,仅能选择其中一个奖励额度最高的会议申请奖励,其余子会议不得同时享受奖励。

四、强化奖补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于企业年中申请奖补问题,企业缴纳税额达到奖补条件,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70%先行兑现,余下30%待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申请兑现。

(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精神,区内股权投资企业在申请奖补时,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证明材料,或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办列为重点监测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带有“交易所”、“交易中心”、“支付”等字样的企业,涉及到前置审批的,在申请奖补时,需提供监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五、凡享受我区奖补优惠政策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地区。

(落实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本文件产业奖补政策与我区已制定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以此份文件规定为准,并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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