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文〔201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外资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产业导向
(一)跟踪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进展,落实国家、福建省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措施,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及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清单,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泉州市传统产业。符合条件的享受《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5〕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35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人才办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5〕12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实行“单一窗口”,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即办事项清单,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机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回执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直接出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营商环境建设经验,从企业开办、建设许可、信贷获得、纳税支付、合同履行等方面着手,逐一对照国际化标准,查找弱项补短板。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创新成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整合政府、社会资源,搭建企业服务平台,积极指导,靠前服务,处理好招商和稳商的关系,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满足外资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进一步清理不规范涉企收费,管住“无形的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不得收费;凡是有上下限规定的涉企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强化要素保障
(八)加大金融服务
1.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分中心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等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泉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借款、境外公开发债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境内外融资方式,企业境外融资调回境内的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外汇管理局、泉州银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人才支持
建立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在各项招商引资活动中加入引才引智项目,宣传泉州人才“港湾计划”等各项人才政策。对外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泉政文〔2017〕53号),享受《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公安局、人才办及税务部门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加大用地支持
1.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鼓励外资向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优先予以审批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使之符合规划;项目所在县(市、区)对使用林地指标予以倾斜和差别化管理;对鼓励类外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县(市、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外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增资扩营需要,预留周边发展用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其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外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仓库,可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给予扶持。对鼓励类外资项目用地涉及旧工业厂房“三旧改造”,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5.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所在县(市、区)30%(含)以上的省级(以上)开发区,鼓励优先使用园区工业存量或闲置土地,涉及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指标确实无法满足的,积极协助向上争取追加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国土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异地协作。完善产业园区联合招商工作机制,推动沿海和山区共建产业园区,引导沿海外资项目和客商资源向我市山区梯度转移。对由沿海向山区转移的外资企业,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科创支持。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与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建立正向激励
(十三)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对全市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和由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两级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开展大招商、招大商
1.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总部或区域事业部迁入我市落地,参照市鼓励总部经济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鼓励引进行业龙头重大外资项目。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总额5亿美元(含,下同)以上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的县(市、区),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招商工作经费补助。
3.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台湾100大投资我市。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台湾100大投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所在县(市、区)10万元招商工作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五)鼓励企业加快到资落地投产
1.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兑付;上级对于此类的激励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同比例享受。
2.鼓励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或在泉州市辖区内再新设外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入投资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六)对新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和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外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的同类型外商投资企业,从2017年起,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上涉及的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照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七)支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引商,对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对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招商协议,成功引进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引荐人,项目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社会引资者(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商协会、社团组织或个人)成功引进符合全市产业规划和发展重点,且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项目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社会引资者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八)市级财政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招商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合同外资实现增长的县(市、区),给予15~20万元资金奖励;对全面完成市下达年度实际使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20~25万元资金奖励。对本年度省市组织的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合同项目合同外资居全市前三位的县(市、区),给予5~10万元资金奖励;对上年度省市组织的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合同项目合同外资额履约率居全市前三位的县(市、区),给予5~1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五、落实责任机制
(十九)各县(市、区)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实际,创新外资项目推进机制、要素保障机制、放管服机制、比学赶超机制等,用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重点投资促进平台,优先保障出国出境开展精准对接招商引资活动,确保各项重大招商活动和工作经费支出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招商,提升项目对接成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商务局、财政局、外事侨务办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个责任人、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机制、一笔启动资金”工作机制,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好项目。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原则上每季度应出面组织不少于1次的外资招商对接。每位领导每年要联系服务1个重点外资项目,每月一调度,及时协调项目洽谈、对接、签约、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成绩单”和 “排行榜”
1.以实际工作成效对利用外资工作一线干部进行考核,结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报同级党委,并抄上一级组织部门,作为评价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对项目布局好、引进项目投产见效快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先支持其扩区或调整区位;对招商引资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省级以下开发区,优先支持升级为省级开发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涉及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贯彻措施,把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为全市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