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0-12-07【字体: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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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优化电价政策发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487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输配电价,取消单列电解铝输配电价。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1。

二、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单列氯碱目录销售电价。

三、适当降低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降为每千瓦时0.08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收政策和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免收政策继续执行。

四、以上电价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大工业用户统一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价格。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价格,选定后12个月之内不允许调整。

六、为促进不同电源品种有序竞争,设置发电侧直接交易竞价差值系数,竞价差值系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竞价差值系数。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输配电价按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费用在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执行。根据国家电价管理和改革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发展进程,相应优化完善我省峰谷电价、输配电价等价格机制。

七、各设区市发改委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2020福建省电价表(全省电网输配电价表及销售电价表,各地市电网销售电价表).xls

1.福建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2.福州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3.宁德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4.泉州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5.漳州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6.龙岩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7.三明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8.南平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9.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其他区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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