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实际,特制定《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管理公司——平潭自由贸易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平潭综合实验区免税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或协议、在交易市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或用人单位)、以及在交易市场用人单位就职的台湾籍人士。申请扶持的商户和台湾籍人士须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第五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其中针对台湾籍青年(18-45周岁)的人才补贴资金由发展公司先从各级财政扶持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垫付,每年与区财政结算一次。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补贴资金按以下流程申请:商户提交申报材料——发展公司汇总审核(5个工作日)——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审批(7个工作日)——资金拨付发展公司(5个工作日)——发展公司支付给申报商户(3个工作日)。补贴资金应支付给个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五条 扶持内容及申请条件
扶持内容 | 申请条件 |
(一)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文扶持内容及申请条件 | |
1.进口运费补贴。对经由平潭或其他口岸转关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以通关单证为准,给予进口货物收货人每吨300 元的运费补贴,试行一年。另,台湾水果在上述300 元的基础上,增加台湾水果进口补贴每吨700 元。补贴期限为2014年8月16日—2015年8月15日。 | 2015年8月15日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在交易市场注册的自营进口商和委托代理进口的委托人。 注:申请人应提交《货物进口补贴申请》及与货物进口相关的材料,其中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出具委托人与代理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
2.二次装修补贴。对观光工坊、文创展示馆、奥特莱斯等高端商业元素和台生创业基地进行二次装修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贴。其中,观光工坊、文创展示馆和台生创业基地按照500元/㎡补贴;奥特莱斯按1000 元/㎡补贴,以上补贴不叠加享受。 |
2015年12月底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在 交易市场注册,商铺装修及经营模式符合观光工坊、文创展示馆、奥特莱斯、台生创业基地要求,正常运营满三个月,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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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展补助。在平潭对台经贸会展中心举办各类经贸会展活动,经主管部门批准,综合性会展展位数量超过200 个或专业性会展展位数量超过100 个的活动,给予承办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 2015年12月底前经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会展活动。 注:申请人应提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及相关材料。 |
4.租金优惠。在交易市场经营的商户,给予第一年免租金优惠;1 号楼外的交易市场其他区域商铺按市场筹备小组规定时间同步开业的再免三个月租金。 | ① 2014年6月底前签订1号楼商铺租赁合同的。 ② 2015年5月底前签订街区商铺租赁合同的。 |
5.押金优惠。交易市场台湾籍商户承租押金减半收取。 | 承租人应为该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且本人在交易市场实际工作的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
6.租房补贴。对交易市场台湾籍商户给予直接租房补贴,按照交易市场承租面积补贴10 元/月·㎡,试行一年,即补贴期限为2014年8月16日—2015年8月15日。 | ① 2015年8月15日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注册。 ② 商户法人代表为台湾籍人士或商铺实际负责人为台湾籍人士。 ③ 2015年8月15日前,法人代表或商铺实际负责人在交易市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④ 所承租商铺正常运营,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
7.限价商品房补助。在具备台湾籍法人代表资格并经购房评审小组审核通过的前提下,每家交易市场台湾籍商户可按管委会有关规定,在澳前片区指定限价商品房认购范围内,采取先到先得、售完为止的方式,以成本价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享受此政策的商户必须在交易市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五年内不得转卖。 |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台湾籍法人代表或法人直系亲属(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应为交易市场商铺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且每年在交易市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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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增值税和营业税。月营业额两万以下的交易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月营业额在两万以下的商户。 |
9.纳税贡献奖励。对交易市场台湾籍经营主体,五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65%予以奖励。 |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依法纳税的台湾籍商户。 |
10.纳税补贴。对参与经营或从事交易市场内具体工作的台湾居民,按照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 与交易市场内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在平潭实际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台湾籍人士。(详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7号文) |
(二)其他扶持内容及申请条件 | |
10.在交易市场注册创业的台湾籍青年可申请100平方米、四年免租金的创业场所扶持。 | ① 2017年6月底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经营的商铺负责人为年龄在18-45周岁、且每年在交易市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出入境记录为准)的台湾籍青年。 ② 商铺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正式员工不少于4人,其中台湾籍青年不少于2人,正式员工在市场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注:本项扶持采用一次认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 |
11.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或协议、在交易市场注册的商户聘用台湾籍青年,可申请人才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0元;住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至2017年12月底。 注:选择享受本项补贴的,不可重复享受其他生活津贴和住宿补贴。 | ① 与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在交易市场工作满3个月、且每季度在交易市场工作不少于1.5个月(以出入境记录为准)、年龄为18-40周岁的台湾籍正式员工。 ② 本人为法人代表、年龄18-45周岁、在交易市场工作满3个月、且每季度在交易市场工作不少于1.5个月(以出入境记录为准)的台湾籍青年。 ③ 用人单位正常运营满3个月,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支付给台湾籍青年的税前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并统一为台湾籍青年提供住宿。不安排住宿的,应将住宿补贴支付给台湾籍青年个人。 注:工资补贴按月申请,月补贴金额=日均补贴金额×月实际工作天数。日均补贴金额=月补贴金额÷21.75天。住宿补贴每三个月申请一次。 |
12.接收台籍大专以上在读学生实习的企业,可申请每人每月1500元的实习补贴和每人每月350元的住宿补贴。
| 2017年12月底前与商户签订实习合同或协议的大专以上在读学生。 注:每个实习生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实习补贴金额=日均补贴标准×月实际实习天数。日均补贴金额=月补贴金额÷21.75天。申请实习生住宿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为在平潭没有住房的实习生安排住房。若无法安排住房,将住宿补贴支付给实习生个人。 |
13.经营生鲜冷冻水产品和餐饮的商户,可享受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0.5元/月/度。补贴期限至2018年底。 |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在交易市场注册、经营范围为生鲜冷冻水产品和餐饮服务,按商铺租赁合同如期开业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注:按上述条件,每半年审核一次。 |
备注
| 1.“申请条件”中的“正常运营”指:以所租用商铺为地址完成工商注册,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如期开业,并按市场管理规定正常营业,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2.“申请条件”中的“正式员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员工,包括法人代表、企业总经理或经理。 3.“申请条件”中的“重大违约行为”包括:①违反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转租或变相转租商铺;②商铺装修不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和市场物业管理规定拒不纠正;③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拒不缴交;④正常营业时间不开门营业每月超过5次;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4.除另有“备注”外,申请者需符合“申请条件”中的全部条件。 |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