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5【字体: 正常

第一条  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5〕146号)、《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湾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招商运营实际,特制订《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园区管理公司——平潭自由贸易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招商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并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组织、高校(以下统称:商户或用人单位);与园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管理公司签订入孵合同,并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商户或用人单位);在园区用人单位就职的正式员工。申请扶持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申报条件”。与福建跨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入驻园区的,参加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其中第18项工资补贴和住宿补贴由发展公司先从各级财政扶持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垫付,每年与区财政结算一次。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请:商户提交申报材料——发展公司汇总审核(5个工作日)——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审批(7个工作日)——扶持资金拨付发展公司(5个工作日)——发展公司将扶持资金支付给商户(3个工作日)。补贴或奖金应支付给个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五条  创业场所免租金扶持实行承租人先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考核符合免租金条件的,经区行政审批局牵头核准后,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第六条  扶持内容及申报条件    

扶持内容

申报条件

(一)创业场所扶持


1.根据入园创业项目的产业分类、经营性质和投资规模,经评估给予公共办公区至200平方米经营场所三年内免租金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

         ——岚综管综〔2015〕146号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园区注册、所经营产业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企业。

 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经理)的年龄在18-40周岁,本人在平潭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正式员工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4人在园区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注:本项扶持采用一次认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2018年12月底免租期结束。

2.经评估给予入园的服务两岸青年创业的组织机构使用公共办公区至100平方米办公场所三年内免租金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

          ——岚综管综〔2015〕146号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招商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社团、行业工会、中介机构、高校等。

 引进并服务的对象为年龄在18-40周岁的台湾籍青年。

③ 享受100平方米免租金的,一年内引进并服务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不少于3个、且正常运营满6个月,每个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少于3人,正式员工在平潭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享受200平方米免租金的,一年内引进并服务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不少于6个、且正常运营满6个月,每个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少于6人,正式员工在平潭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注:本项扶持采用一次认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2018年12月底免租期结束。

3.支持台湾地区行业公会、社会团体等服务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机构规模,给予免费使用2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4.根据准入项目的经营性质和产业分类,给予不超过五年、500平方米以内经营场所免租金扶持。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2016年12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园区注册,从事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管理或培训服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6人在园区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拥有3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和创业导师等服务团队,有为创业者提供沟通交流、培训辅导、投融资、项目推介、产品发布等服务记录,正常运营满6个月。引进并服务的企业不少于5个,且正常运营满3个月,每个企业正式员工不少于3人且正式员工在园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园区注册,合同期内通过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注:符合上述其中一条的,可申请免租金扶持。该项扶持采用一次认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五年免租期结束。

5.经授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给予不超过五年、300平方米以内经营场所免租金优惠。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履约,取得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授牌。

(二)创业资金扶持


6.创业项目正常运营满一周年、连续纳税6个月以上的,根据项目经营规模、实际运营状态等,经评审给予5-2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岚综管综〔2015〕146号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入孵合同,有较为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投资计划,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元,正常运营满一年,连续纳税满6个月。

 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经理)的年龄在18-40周岁,本人在平潭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企业正式员工不少于5人,正式员工在园区工作的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注:纳税总额不足5万元,可给予5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纳税总额超过5万元,可给予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纳税总额超过10万元,可给予2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同一企业的创业资金扶持总额不高于20万元。

7.根据创业项目的技术性、企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等,经评审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

 ——岚综管综〔2015〕146号

①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入孵合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正常运营满一年,连续纳税满6个月。

② 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经理)的年龄在18—40周岁,本人在平潭工作的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企业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正式员工在园区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③ 所经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

④ 连续2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700万元。

 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注:符合上述①、②条和③、④条中的其中一条,可申请20万元创业投资扶持;符合上述①、②、③条和④、⑤条中的其中一条,可申请50万元创业投资扶持。

8.对入园的服务两岸青年创业的组织机构,根据机构规模和实际开展业务绩效给予10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支持。

 ——岚综管综〔2015〕146号

①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园区注册,从事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管理或培训服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6人在园区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拥有3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和创业导师等服务团队,有为创业者提供沟通交流、培训辅导、投融资、项目推介、产品发布等服务记录,正常运营满6个月。

② 引进并服务的企业不少于5个,且正常运营满3个月,每个企业正式员工不少于3人且正式员工在园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9.对入园的服务两岸青年创业的组织机构,经委托协助园区开展招商推介等活动,按活动规模、投入费用和实际成效给予2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岚综管综〔2015〕146号

①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招商服务合同,正常运营满6个月,拥有5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专职管理人员在园区工作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② 通过招商推荐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不少于10个、且正常运营满3个月,每个企业正式员工不少于3人,正式员工在园区工作的时间每半年不少于3个月。

10.根据准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评审认定,给予300万元以内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以在本园区注册企业名义申报并通过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其余200万元在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按每年50万元,分四年支付。

11.对各类实验室、研发中心、科技服务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按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等,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①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入孵合同、正常运营满一年、连续纳税6个月。

② 所研发项目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房屋租赁合同期内至少取得一项国家技术专利或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成功实现技术成果转化。

注:具备上述条件后可一次性奖励50万元。之后,在该项目持续研发或试生产或批量生产的前提下,按每年50万元,分三年支付。

12.对经授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履约,取得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授牌。

注:取得授牌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之后,在工作站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每年10万元,分三年支付。

(三)创业人才扶持


13.两岸青年创业人才有关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安家补助、子女就学、社保医保、个税补贴等相关待遇按照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闽岚综实管综〔2014〕60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

——岚综管综〔2015〕146号

 

 

 

符合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文A1、A2、A3、B1、B2、B3类人才条件。

 

 

 

 

 

 

 

14.经评审认定,入园的重点产业企业引进青年人才,按层次分类,分别给予每月1000-10000元生活津贴,以连续实际就业时间核定,最高发放5年;按引进人才层次分类,分别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分3年发放。

          ——岚综管综〔2015〕146号


15.入园就业的台湾青年,依照人才的层次分类,分别给予每月500元至2000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在企业入园实际运营及补贴对象就业满一年后经评审认定。

——岚综管综〔2015〕146号


16.入园就业的两岸青年,在平潭辖区内购置自用住房,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可放宽至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岚综管综〔2015〕146号

 

在园区内创业或在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年龄在18—40周岁的正式员工。

17.企业接收台湾大学生在园内实习实训,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6个月以内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助。

          ——岚综管综〔2015〕146号

与园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合同或协议、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台湾籍在校大学生。

注:每个实习生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实际补贴金额=日均补贴标准×月实际实习天数。日均补贴金额=月补贴金额÷21.75天。

18.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人才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大专学历(从事餐饮业的可放宽至中专、技校学历,下同)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学历每人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3500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4500元;住宿补贴为350元/月/人。短期(3个月内)租住房屋的,可免租金入住台湾创业园创客公寓集体宿舍。补贴期限至2017年12月底。

注:选择享受本项补贴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第六条第14、15项生活津贴和租房补贴。

 

① 年龄在18—40周岁,在园区工作时间满2个月的正式员工。年龄超过40周岁、在平潭没有住房的高管人员(法人代表、企业总经理或经理)可申请350元/月/人的住宿补贴。

② 用人单位正常运营满3个月,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支付给享受此项补贴的员工的税前月工资不低于本细则补贴金额的1.5倍,并统一为享受此项补贴的员工安排住宿。不安排住宿的,应将住宿补贴支付给员工个人。

注:工资补贴按月申请,月补贴金额=日均补贴金额×月实际工作天数。日均补贴金额=月补贴金额÷21.75天。住宿补贴每三个月申请一次。申请免租金住宿需先申请后入住。

 

19.接收大专以上在读学生实习的企业,可申请每人每月1500元的实习补贴。

注:选择享受此项补贴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第六条第17项补助。

 

2017年12月底前与园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合同或协议的大专以上在读学生。

注:每个实习生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实际补贴金额=日均补贴标准×月实际实习天数。日均补贴金额=月补贴金额÷21.75天。

(四)创业服务奖励


20.由两岸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院校等团体机构推荐引进、辅导服务的入园项目,一年内累计引进30家以上青年创业企业(其中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不少于50%)、吸收台湾青年就业50人以上、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评审给予100万元奖励;一年内累计引进100家以上青年创业企业(其中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不少于50%)、吸收台湾青年就业150人以上、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评审给予300万元奖励。

          ——岚综管综〔2015〕146号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招商服务合同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院校等。

 推荐引进的青年创业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经理)的年龄在18-40周岁、且在平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推荐引进的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连续纳税6个月。每个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且在园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注: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经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后,一次支付奖励资金的20%,其余80%在引进入驻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每年支付20%,分四年支付。

(五)创业融资扶持


21.入园项目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三年100%贴息扶持。资金投入总额以在创业园内实际投入计算。

——岚综管综〔2015〕146号

①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入孵合同、并在园区注册,正常运营满6个月并开始纳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年龄在18—40周岁,每年在平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正式员工不少于3人、且在园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② 所经营项目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有较为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投资计划,有与银行贷款相关的证明材料。

22.根据准入项目的投资规模,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三年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

① 2017年6月底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入孵合同,正常运营满一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② 所经营项目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有较为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投资计划,有与银行贷款相关的证明材料。

23.入园项目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区兴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雏鹰”、“雄鹰”基金投资;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由区信平创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岚综管综〔2015〕146号

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经理)的年龄在18-40周岁,所经营项目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有较为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投资计划。

注:具体申请条件及流程以区兴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区信平创投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要求为准。

备注

 

1.“申报条件”中的“正式员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员工,包括法人代表、企业总经理或经理。

2.“申报条件”中的“正常运营”指:以所租用房屋为地址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按园区统一作息时间开门营业,正式员工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3.“申报条件”中的“重大违约行为”包括:①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转租或变相转租房屋;②房屋装修不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和园区管理规定拒不纠正;③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拒不缴交;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4.除另有“备注”外,申请者需符合“申报条件”中的全部条件。

5.同时符合多项同一性质优惠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中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购买国外技术专利、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等。

(二)本细则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指通过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类企业,其认定条件如下:

1.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 分)。

(三)本细则中的科技型企业指通过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的科技类企业,其备案条件如下:

1.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3.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装备或服务手段比较先进。 

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可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研发费用。 

5.如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 企业设有常年运行的研发机构。 ② 企业主要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 ③ 企业为产业技术或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包括: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 ④ 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四)本细则中的A1、A2、A3、B1、B2、B3类人才系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文对人才的界定。

A1类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A2类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大科技奖项一、二等奖项目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A3类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一等奖项目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省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B1类为正高级职称,在国际知名机构或企业担任过三年以上高级职务,台籍博士;

B2类为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博士,台湾籍硕士;

B3类为中级职称,技师,硕士,台湾籍学士。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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