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个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有关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6-21【字体: 正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12]317号)、《关于修订<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7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在平潭地税纳税服务厅专设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办理窗口,负责办理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相关事项。台湾居民个税税负差额补贴,每年或每半年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笔申报。<!--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