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

来源:省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4-09-30【字体: 正常

一、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界定

闽经贸技术〔2012〕655号文所 称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是指省内重点优势产业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国外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生产的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品牌,该品牌(或商标)的注 册年限20年(或30年)以上,并在欧美等多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产品品牌排名均位居全球同行业前十名。

二、享受扶持政策并购国外高端品牌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企业需注册满3年以上,并购前一年企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具有规范实施海外并购 且并购后具备经营管理国外高端品牌能力的,以及并购后该品牌产品经营销售在我省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省内企业(或通过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 相关关联直属公司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省内企业)。

(二)省内企业(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相关关联直属公司) 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含该品牌全球或区域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控制权),应取得该高端品牌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控制权50%以上的,且并购后在省内设立 该品牌的营销总部,按照并购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范围和区域,进行统一的经营和销售。

三、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奖励政策

属于上述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省内民营企业,与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目标企业已经签署并购协议或并购合同等法律手 续文件,实现国外高端品牌并购,并在省内设立该高端品牌的营销总部,统一经营和运营一年以上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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