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大幅降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门槛

来源:第一财经网、中新经纬 发布日期:2020-06-22【字体: 正常

近日,商务部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战略投资的定义,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法定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属于《战投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草案第二条)。其中,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锁价发行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不适用《战投办法》的情形: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2.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3.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4.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大幅降低投资门槛。

一是明确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降低对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或其全资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从拥有1亿美元资产或管理5亿美元资产的要求,分别降至5000万美元和3亿美元。

三是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2个月,《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取消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明确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或预定持股比例有更高要求的,应满足其要求。

(三)增加投资方式。

一是将要约收购方式纳入适用范围,明确相关办理程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放宽跨境换股条件,以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或者增发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

三是落实国发﹝2018﹞ 19号文件精神,明确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参照适用。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衔接,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作为实施战略投资的程序性要求,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事前审批和备案。

二是加强自律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尽责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发挥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用,规定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草案还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税收、公司登记、外汇管理、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境外投资管理和金融机构管理等制度相衔接,明确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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