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五、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4)。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本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退(免)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其他审核疑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七、主管国税机关对申报的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签订的对方应为境外单位。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款凭证是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且企业提供的收款凭证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四)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应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大于收款金额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还应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1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附件2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海关企业代码: | |||||||||||||||||||
企业名称:(公章) |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序号 | 应税服务名称 | 应税服务代码 | 合同号 | 有关证明编号 | 境外单位名称 | 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 合同总金额 | 本期收款凭证份数 | 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 | 本期收款金额(美元) | 应税服务营业额 | 征税率 | 退税率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应税服务销售额乘退税率 | 应税服务业务类型 | 备注 |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折人民币 |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2 | 14 | 15 | 16=13×(14-15) | 17=13×15 | 18 | 19 | |
小计 |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主管税务机关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适合有营业税的年度使用。
填 表 说 明
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名称”及第2栏“应税服务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合同号”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编号。
5.第4栏“有关证明编号”,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
6.第5栏“境外单位名称”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
7.第6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8.第7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美元总金额,若为其他外币签订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第8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为美元金额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9.第9栏“本期收款凭证份数”为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银行收款凭证份数。
10.第10栏“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为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额的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11.第11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为本期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
12.第12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本期收款的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13.第13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即第12栏。
14.第14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5.第15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6.第16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
17.第17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13栏×第15栏计算填报。
18.第18栏“应税服务类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的,填写“YFFW”;提供设计服务的,填写“SJFW”;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的,填写“GBYSZZFW”;对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的,填写“GBYSFXFW”;提供技术转让服务的,填写“JSZRFW”;提供软件服务的,填写“RJFW”;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的,填写“DLSJCSFW”;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的,填写“XXXTFW”;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填写“YWLCGL”;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填写“HTNYGLFW”;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的,填写“ITO”;提供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填写“BPO”;提供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填写“KPO”。
附件3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 | 合同号 | 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 | 累计已收 营业款 | |||||||
收款时间 | 收款凭证号 | 收款金额(折人民币) | 收款银行名称 | 付款单位名称 | 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 | 付款银行名称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填表日期: |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填写向境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款收取明细情况。
2.“合同号”栏,填写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编号。
3.“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栏填写所属期当月收取营业款的明细情况,收款明细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填写。
4.“收款时间”栏填写收取营业款的时间。
5.“收款凭证号”栏,填写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
6.“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栏,填写该收款凭证上所列的收款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7.“收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收取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8.“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全称。
9.“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0.“付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11.“累计已收营业款(折美元)”栏,填写截至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美元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美元金额。
12.“累计已收营业款(折人民币)”栏,填写截至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附件4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 关联号 | 应税服务名称 | 应税服务代码 | 合同号 | 境外单位名称 | 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 合同总金额 | 收款凭证份数 | 已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 | 实际收款金额(美元) | 退税率 | 申报增值税退税额 | 应税服务类型 | 备注 | |
折美元 | 折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主管税务机关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负责人: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1.第1栏“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2.第2栏“关联号”出口企业可以自行编写,是进货和出口数据的唯一关联标志。建议编写规则为申报年月后四位+部门代码+流水号。本表关联号应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对应行次关联号一致。
3.第3栏“应税服务名称”及第4栏“应税服务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5栏“合同号”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编号。
5.第6栏“境外单位名称”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
6.第7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7.第8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美元总金额,若为其他外币签订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第9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为美元金额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8.第10栏“收款凭证份数”为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银行收款凭证份数。
9.第11栏“已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为累计确认应税服务营业额的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10.第12栏“实际收款金额(折美元)”为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
11.第13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5栏“应税服务类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的,填写“YFFW”;提供设计服务的,填写“SJFW”;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的,填写“GBYSZZFW”;对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的,填写“GBYSFXFW”;提供技术转让服务的,填写“JSZRFW”;提供软件服务的,填写“RJFW”;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的,填写“DLSJCSFW”;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的,填写“XXXTFW”;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填写“YWLCGL”;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填写“HTNYGLFW”;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的,填写“ITO”;提供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填写“BPO”;提供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填写“K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