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积极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福州市科技创新体系,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福州市十三五科技发展与创新驱动专项规划》实施,特制定本政策。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和使用
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区域科技发展项目、农业科研项目、社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市校(院所)合作项目、后补助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除市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按政策比例奖励给个人外,其它配套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1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3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50万元。
三、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州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配套。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创新基地”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其获得省创新劵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增加补助,最高增加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省培育对象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不重复);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科技进步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
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的配套奖励按照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面积补助按《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执行。
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力度,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50件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创新资助方式
推广后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根据科技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政府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对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州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各县(市)区的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