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03【字体: 正常

岚综管综〔2015〕205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区属各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5年10月15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产业〔2013〕348号)等文件精神,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经济实力竞争力,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规划,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收汇缴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产业〔2013〕348号),且年度税收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产业鼓励扶持政策

(一)高技术产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二)服务业

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服务业的新入驻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中符合服务业项下现代物流业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5%予以奖励。

(三)农业及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旅游业和社会事业

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农业及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旅游业和社会事业的新入驻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企业设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设立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配套政策

(一)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二)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管委会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高技术企业,在省定基础上,区管委会再给予保费20%补助;企业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区管委会再给予融资总额2%的贴息补助。

(四)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区管委会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五)为充分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的企业,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两年之内缴清。对新引进的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以上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属台资企业的,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生活服务区。

(六)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按成本价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标准厂房,十年内不得转让;

企业经管委会批准,租用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标准厂房,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七)领办、创办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在户口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八)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人员,以个人缴纳税收完税凭证为准,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人员贡献奖励。

(九)台资企业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国家、省制定的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的奖补实行“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表申报”

企业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兑现优惠政策奖补。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五、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年中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已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可在次月起按季申请兑现,暂时按7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本实施办法中给予企业的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

六、本实施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认定可享受奖补的企业。

七、本实施办法执行起始时间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起始时间相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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