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经发〔2018〕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服务业〔2017〕10号)精神,区经济发展局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8年5月7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区开展承接各类服务外包业务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及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可依规定申请享受国家、省级和本区服务外包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1.符合我区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示范园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计划。
2.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条件,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已建设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园区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3.拥有不少于5家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园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或者上一年度园区承接在岸执行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4.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范围为《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商务部、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中的一种或多种服务业务,或主要集中在动漫创意、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会展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我区服务外包发展重点领域。
2.企业为依法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立法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添加服务外包业务并如实填报相应数据。
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已通过上一年度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一年度联合年检);没有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4.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去年向境外(含港、澳、台等地区)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去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示范园区的申请由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经园区所在的片区管理局同意后,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外包办公室”)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申请重点企业的直接向区服务外包办公室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审核认定。所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材料要求
(一)申请示范园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1)、《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件2)。
(二)申请重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3.上一年度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及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如与客户签署的主要协议或合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银行收款证明、发票等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4.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第七条要求递交申请材料,由区服务外包办公室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认定,经认定的区服务外包园区及重点企业,在中国平潭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发文认定并在中国平潭官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同时,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及重点企业要加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条 区服务外包办公室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区经济发展局会商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服务外包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一条 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对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及资格复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的示范园区和重点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该示范园区或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
园区名称 | 所属区域 | 建园时间 | |||
园区建筑 面 积 | 入驻企业 使用面积 | 服务外包 企 业 占地面积 | |||
入园企业数 | 从事服务 外包企业数 | 服务外包 企业占比 | |||
曾被授牌 情 况 | |||||
园区情况 介 绍 | |||||
园区发展 服务外包 计 划 | |||||
区服务外包 办 公 室 推荐意见 | |||||
区经济发展局 审核意见 | |||||
备注说明 |
附件2
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入驻园区 时间 | 上一年服务 外包国内 执行金额 (万元人民币) | 上一年服务 外包国际 执行金额 (万美元) |
附件3
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中文 | 企业代码 | ||||
企业所在地 | 注册地 | 注册时间 | ||||
是否分公司 | 是□ | 否□ | 母公司名称 | |||
企业性质 | 内资 | 国有独资□ | 国有控股□ | 上市公司□ | 民资□ | |
外资 | 独资□ | 合资□ | 合作□ | 股份制□ | 上市公司□ | |
国际外包服务主要业务或行业领域 | ||||||
国内服务外包主要业务或行业领域 | ||||||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 ||||||
上一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折万美元) | 上一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
上一年度国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折万美元) | 上一年度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
企业联系人 | 手机 | |||||
企业法人 | 手机 | |||||
邮箱 | 企业地址 | |||||
企业申请 意见 | 企业符合申请条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请认定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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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 ||||||
审核意见 | 区服务外包办公室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经济发展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