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新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一年内投资国家新开放的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等领域,以及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增值电信、演出经纪机构、农业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等领域,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级财政按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外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累计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外资并购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1.5%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转增资本,允许类项目预提所得税构成地方财力部分由省级财政、受益财政按分享比例给予100%奖励。
三、推动跨国企业设立总部
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闽设立综合性总部或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到资3%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对实际到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总部建筑,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四、支持外资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落实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并购境外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按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外资企业用好人力资源
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财力部分,省级财政、受益财政按分享比例给予50%奖励。支持外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简化外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六、鼓励各地出台务实管用措施
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围绕我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等三大主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等八大战略新兴产业,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旅游、健康养老、商贸流通、文化体育、家庭服务等十大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制定出台实际到资、税收入库奖励等政策。
七、便利跨国企业资金跨境运用
进一步扩大企业集团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高企业内部资金运用效率。
八、开展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
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和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允许台资企业先行使用资本项目结汇资金,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为台资企业二次创业提供便利;将外资外汇登记银行由企业工商注册地拓展到省外汇局辖内所有银行;突破单笔外币外债开户个数限制;将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审核下放至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及时总结试点成效,争取将试点政策推广到省内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