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将实现全流程管理

形成横向协作 纵向联动监管合力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日期:2018-02-02【字体: 正常

日前,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为新时代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举措,旨在实现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推进对外投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开放大局。

一、体制性制度性短板 制约对外投资发展

5年来,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二位,存量跃升至第六位。同时,对外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化工、电力、机器人等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领域对外投资增多,服务国内经济发展作用日益显著。境外中资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向好。

同时,我国对外投资领域还存在一些体制性制度性问题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外投资发展。比如,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尚未明显改观;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和水平与企业对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等。

二、六大举措 引导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办法》共6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报告、监管、事后举措、附则。作为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具体举措,形成以下六大亮点:

一是《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管理分级分类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对外投资管理职责开展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既包括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又包括金融类对外投资,实现了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二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和方向。“这有利于有效引导境内投资主体预期和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便利境内投资主体开展对外投资。”上述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表示。三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境外设立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商务部合作司有关负责人称,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同时要注意,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四是《办法》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五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六是《办法》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三、遵循“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原则 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明确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

其中,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每个月度办理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事项情况,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通报商务部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和机构。

商务部全面履行对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保障、加强风险防范,初步形成了科学规范、运转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具体包括,持续推进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积极使用电子政务方式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深入推进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改革,切实加强对外投资服务保障,不断强化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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