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细则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日期:2017-11-13【字体: 正常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共八章七十二条,分别从总则,运营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经营管理,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中介服务,市场自律,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作制度安排。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未经省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目前,我省共有2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的运营机构,分别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和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哪些投资者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细则严把准入关,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标准和要求,且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确保只有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须拥有50万元以上的合规金融资产,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或相关工作经历。

我省还严把资金监管关,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看紧看好投资者的钱袋子。其中,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除明确运营机构职责,对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外,在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一般企业和自然人最低资产或拥有资产的持续期要求,同时,通过建立穿透核查制度,禁止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细则明确,由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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