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组织实施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推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技术迭代升级和国产替代,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聚焦我省产业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提升需求,以产业化为目标,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一批技术先进、产业化前景好、能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科技成果和优秀产品,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加快形成一批能实现国产化替代的关键技术、能落地转化的创新成果、能引领行业的先进标准,切实提升我省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申报遴选
针对重点领域技术难题,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立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负责推荐、管理和验收等工作。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由所在单位(集团)负责推荐、管理和验收。
三、支持标准
(一)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产业新体系相关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现代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生物医药、低空制造等新产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65个。
(二)支持标准:对能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实现国产替代的,综合考虑实施单位创新能力、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效益等方面,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进行补助。项目立项后拨付5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部分。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本省内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具备较好的研发设计能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才队伍,研究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资信等级。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涉及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三)申报项目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创新性研发或中试,攻关领域原则上应符合当年度指导目录,项目投入不低于300万元,预期能形成较好的技术成果或先进标准,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
五、实施流程
(一)发布通知。省工信厅每年发布征集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度申报的具体事项。
(二)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项目材料,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由所在单位(集团)负责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向省工信厅推荐。
(三)组织评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发布。省工信厅将拟入选项目名单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发布名单。
(五)验收核查。对于实施期满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逐一组织现场验收核查。
六、验收管理
(一)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项目的日常管理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督促项目按计划高质量执行。省工信厅对每批次入选项目抽取不低于30%的数量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经立项后,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因故无法完成的,经申请批准后,最长延期6个月。
(三)项目的绩效目标经审定后作为实施验收核查的依据,验收核查由各推荐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验收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核。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结果,并报省工信厅。验收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四)对于实现重大技术突破、能快速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的优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总结、主动提出,省、市工信部门适时牵头组织在相关行业推广、对接。
(五)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合作交流费、技术服务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六)各级工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入选项目的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移出入选名单。
七、其他
(一)为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市等资源优势,将适时联合有关部门、设区市开展技术创新项目专项合作,在项目征集申报、管理验收等方面参照本方案,资金补助结合实际情况与联合部门协商确定。
(二)厦门入选项目由厦门市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统筹安排。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涉及资金奖补的有关内容适用年限为2025年至2027年。
(四)本方案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