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规〔2022〕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