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公平竞争审查、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已施行28年,在立法理念、行为界定、处罚设定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尽一致,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转化我省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经验做法,通过“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新的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十分必要,有助于进一步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推动构建统一开放、公平高效、诚信守法、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防止行政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加优良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经济竞争质量和水平。条例(草案)明确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行为,并列举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八项禁止性行为;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保护经营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设置促进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专章,对考核评价、信用监管、执法司法、经营者主体责任、行业协会责任等作了规定,推动竞争治理从单向监管向多元共治转变。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增加对监管部门合规指导、合规激励方面的职责以及平台企业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竞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