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创新十二条》)印发实施,用真金白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创新十二条》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创新十二条》参照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措施,并吸收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原创新八条》)等现有科技政策中执行较好、效果较明显的措施条款,结合漳州实际进行调整与提升,提出四部分十二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
为激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创新十二条》提出:对规上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支出较上年实现增长的,研发费用支出在100万(含)-200万元的,给予2万元补助;研发费用支出达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超过2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2万元补助,合计最高补助200万元。同时,对自主研发费用支出比上一年度增长18%(含)至30%、30%(含)至50%、50%(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按增加额的3%、4%、5%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培育壮大各类科技企业群体
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行动,《创新十二条》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漳州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创新八条》提出企业享受的补助不高于企业的财政贡献总额,由于不少中小微企业处于成长阶段,缴纳的税收额比较少,导致这部分企业申报高企的积极性不高。《创新十二条》明确企业的补助不再与企业的税收挂钩,将有效激励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支持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
为支持各县区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十二条》首次提出:对列入省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省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200万元补助;非独立法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加快高能级孵化载体建设
为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创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十二条》在《原创新八条》提出“对科技创新创业基地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省级奖励额度”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政策的落实,提出“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强化财政科技投入
为形成全市共同抓好研发投入的工作机制,促进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创新十二条》首次提出建立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各级出台的科技惠企政策、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支出落实到位。
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与培育力度
《创新十二条》首次提出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前3位完成人、二等奖项目前2位完成人、三等奖项目第1位完成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此外,《创新十二条》还提出鼓励申报单位对获奖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并对主要贡献人员在年度评优、评先以及职务、职称晋升中予以倾斜,以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将在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创新十二条》,兑现上一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创新有关事项。”漳州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创新十二条》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在不与中央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