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不仅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更是法治建设的排头兵,全国人大授予特区立法权30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耕立法试验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强化经济特区的建设发展法治供给,释放法治红利,在厦门制定现行有效的135部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中,全国首创18部。
立法保障台胞投资,吸引台商来厦兴业;制定地方金融管理条例,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空白;制定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破解行政审批改革中的制度性障碍;出台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小切口”立法解决治理“大问题”;立法强化国土空间信息管理,实现城市治理效能的升级换代……厦门的这些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先行与创新,这些法规和规定,有的是全国首创,有的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为国家和其他地方提供了可复制的“厦门经验”“厦门蓝本”。
先行先试
从实践中探索“厦门经验”
1994年出台的《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是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后制定的首批法规之一。保税区怎么办,怎么管,当时国内几乎没有可借鉴的经验。
“厦门有效借鉴域外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使得保税区真正成为厦门港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的实验区。这在当时是很大的突破!”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蔡峰影说,在当时特区立法更多的是对上位法还没有制定的方面先行立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始终贯穿厦门特区立法的全过程。
怎么办好台商投资区,吸引台商到厦门安心创业?《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重点围绕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责、台湾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以及在投资区内的优惠政策等进行制度创新,为加快台商投资区建设,推动两岸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高新区的定位,支持高新区在体制创新上先行先试,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运行机制,降低高科技项目入园的门槛,减少投资风险,从立法上保障园区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栖身地”“孵化器”。2023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取消了高新区“企业或者项目入园核准”,进一步提高了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锚定改革发展方向,及时将国家赋予特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予以固化,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不断通过制度的创设与变通,推动立法与改革有序衔接,以特区立法为特区建设划定改革边界、确定改革路径、规范改革措施。
厦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企业登记管理、商事登记法规,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进行的重要尝试和突破,很多制度创新领先全国,成为全国样本,是厦门立法引领改革,创新社会监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推动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空白,为规范和服务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