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动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园建设,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资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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