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日期:2024-01-24【字体: 正常

近日,《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足福建税费征管和服务实际,《办法》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这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发展阶段需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巩固税收征管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本着“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以及相当大部分非税收入陆续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税费征管主体、范围、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办法》明确,在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等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要遵循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原则。《办法》共设置“税费征收管理”“税费征管协同”“税费征缴服务”等7章、37条具体要求,服务保障各项征管和服务措施落地见效。

“税费征收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做好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信用信息。此外,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应与财政部门建立税费工作互联互通机制,依法依规征收税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税费征管协同”方面,《办法》对税费信息共享方式和征管协同各方的职责作出了规定。省级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涉税费数据资源专区,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实行共享数据目录管理,汇聚包含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在内的18类信息,为税费征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应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证监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福建管理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随着《办法》的出台,福建税费共治之路将越走越宽。

“税费征缴服务”方面,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办法》要求税务机关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同时,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税费政策宣传、银税互动服务、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着力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免责声明//

本网站基于非盈利目的引用或转载媒体报道及第三方来源信息,我们不对所转载内容的真实有效性、精准度及合规性作出承诺,相关内容也不代表本网站的官方态度。

所有转载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原发布媒体、创作者或原版权方。若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内容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向我们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网站提供的所有资料仅作为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决策建议。用户应自行对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独立核实与判断。本网站不对用户因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站信息、链接而产生的各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如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通过邮箱 tczx4@swt.fujian.gov.cn 与我们取得联系。

AI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