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等探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日期:2023-12-08【字体: 正常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决定》是对2009年起施行的原条例的修改,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更好衔接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

《决定》亮点颇多,包括支持企业公平竞争、规范行政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将我省在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在制定规划政策、实施行政管理、开展项目合作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者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支持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决定》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决定》还新增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等内容,强化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的诚信管理。

为强化企业权益保障,减轻企业负担,《决定》还新增了不得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规定。

此外,此次《决定》还对强化涉企产权保护、规范涉企信用信息管理、预防和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内容以及明确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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