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订出台的《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吸引金融主体来泉聚集发展,增强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目的 加强金融资源集聚
2010年,泉州市首次制定《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进行多次修订。政策执行期间,累计兑现金融业发展奖励资金近9000万元,在推动做大金融体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2011年以来,全市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增长280.04%,金融业态丰富齐全程度居全省之首,银行、保险、金融租赁、消费金融以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总数近350家,成为全国少数具有完整金融产业链的地级市之一。
“十四五”期间,泉州市金融业进入新发展阶段。市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和正向激励作用,加强金融资源集聚,调动在泉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此次重新修订出台《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旨在推动“十四五”金融业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再上新台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亮点 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有奖励
《若干措施》包含8个方面27条措施,通过“1+N”政策模式,即1份框架性文件,配套出台多份评价方案和工作措施,推动泉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新增对地方金融组织、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落户奖励;新增跨地区并购重组金融机构奖励。新增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落户及升格奖励;新增保险机构升格奖励等条款;新增对在泉州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补助;新增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龙头企业、供应链平台企业或金融机构奖补;新增支持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建设,对金融科技企业落户及应用创新给予奖励。
根据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总体奖励力度不变的前提下,对原有政策的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和补助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优化,主要是按照业务规模大小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适当分类,实行梯次递增的分档奖补,引导各担保机构比学赶超开展业务。调整“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给予落户奖励、经营奖励、投资奖励、招商奖励、人才奖励、办公用房补助、风险补助等奖励措施。
新增5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对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新设(或申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跨境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化措施。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落地实施,打通跨境双向投资渠道。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与内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合作,享受同等待遇。为外资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金融人才在工作签证、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