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泉州市促进涉海涉渔企业主体稳步增长十二条措施》,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动涉海涉渔企业从复工复产向满工达产、增资扩产、提质强产转变。
鼓励涉海涉渔企业增资扩产
对有效期内购置水产品加工生产线设备费用累计不低于50万元的,按购置费20%奖补,每个企业奖补上限100万元;对2022年度第二季度已投产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补助。对新购置外地市远洋渔船(船龄10年以下)的,按船舶长度标准每艘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补助。
扶持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
加快编制《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对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进行全产业链规划布局。对从事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等海洋新兴产业生产单位,有效期内购置设备费用累计不低于50万元的,按购置费用30%奖补,每个单位奖补上限150万元。
推动深远海养殖
加快编制《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离岸深远海发展大网箱、大台套、养殖工船项目。对新投产建设的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生态养殖网箱平台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总上限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加大资金纾困力度
涉海涉渔企业申报项目奖补可直接在市级惠企平台上全程网办,奖补资金在9月30日前100%直达兑现,提升资金服务质效。深化与泉州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纾困帮扶合作,单列30亿元信贷资金用于支持涉海涉渔企业贷款,最低贷款利率可优惠至基础利率下调50个基点。
加强政策与市场引导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各类专项预备项目库,及时传达上级政策导向,引导涉海涉渔企业用足用好上级资金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通过中国国际渔博会等大平台展示泉州渔业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升产品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响应渔业主管部门邀请的参展企业,省内补助1.2万元/次,省外补助2万元/次,国(境)外补助3万元/次。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对政府投资的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核准,以及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渔业船舶跨设区市转移确认、渔业船员证书考核发证等17个事项免予提交证照。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考试资历条件从实际工作(实任该职务)满24个月降低到12个月。对渔业船舶检验全面实施“预约下乡办理”服务模式,船检人员下沉到沿海乡镇、渔港,就近提供检验服务。
放开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交易
取消“十三五”—“十四五”过渡期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交易约束性政策,全面恢复海洋小型捕捞船网工具存量指标转移以及关联审批手续办理,激活渔船交易市场活力。
推动宽带入海项目
推进全市大中型渔船高通量卫星宽带设备免费全覆盖,每船给予24000元财政补贴(分3年投入),每年提供不少于10G流量补贴,便利渔船民海上生产生活。
落实渔船互保参保优惠
渔船互保参保保费享受10%优惠,市、县两级在计算优惠后予以财政补贴10%;对前一年内无发生理赔案件且未发生保单批改的渔船,享受自缴保费部分的10%优惠;对已连续两次享受无理赔优惠的,自第三次起享受自缴保费部分的15%;渔船互保实缴保费超过5万元的船东,参保可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保费不低于50%。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落实《渔业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措施,对列入清单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捕捞、禁用渔具、渔港管理、安全保障等6项轻微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在沿海重点渔业乡镇探索培育集海洋捕捞、造船、水产品加工、冷冻、水产品交易、仓储物流、职业教育等产业为一体的产城融合发展模式,实现区域性渔业产业向第二、三产业充分延伸,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获批列入全国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名单的乡镇,在资金、项目、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支持创建国家级渔港经济区
指导石狮、晋江等沿海重点渔业县(市、区)立足良好的海洋经济发展条件,加快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用好、用足国家级渔港经济区、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县、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资金和社会资本,加快海洋药物、生物制品、健康食品、预制菜和冷链物流的全产业链发展,打造海洋经济发展新增长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