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用地事项 厦门可自主审批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日期:2022-05-17【字体: 正常

记者从省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厦门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近日发布,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省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厦门市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支持厦门当好改革开放先锋,进一步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进一步强化厦门土地审批自主权,提高用地审批的效率,提升用地保障能力,对于加快推进厦门重大重点项目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将在三个用地事项获得自主权,分别是:

一是将省政府可以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即厦门市中心城区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等三种情形以外土地,且属于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即厦门市中心城区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省政府委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厦门市及所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省政府委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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