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市外资稳中提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新开放领域招商。贯彻落实新版全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强化新开放领域项目策划、宣传、对接,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对投资国家新开放的高技术船舶、飞机等制造业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城市供排水管网、增值电信等服务业领域,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含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额的2%折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积极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投资贸易协定带来的产业发展机遇,强化对日韩等国家招商,强化引进侨资侨智侨力,引导更多跨国公司投向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拓展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并购投资,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债转增注册资本。对落地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金融领域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机构,纳入商务部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的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含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额的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推动线上招商引资常态化。持续开展招商引资专项行动,总结推广线上经贸对接活动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常态化线上招商引资工作模式。用好“福建国际投资促进网”“数字峰会”“海交会”“投洽会”“进博会”等投资促进平台,加快政策和项目信息收集、发布和共享,推动网上展示推介、网上投资洽谈、网上项目签约。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榕籍商会、专业中介机构等组织举办招商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或重大产业项目招商。
四、发挥利用外资区域平台优势。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加大项目招引力度。支持福州新区(滨海新城)、“两国双园”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深化开放领域制度创新探索,提高吸引外资质量。推进“两国双园”等国别园区载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寻求国际合作项目。
五、完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用好省级“9+1+40”招商工作平台,统筹全市各类投资促进资源,深化纵向联动、横向协作投资促进工作机制。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用好“数字峰会”“海交会”“投洽会”“进博会”等平台,精心策划招商项目,积极开展精准招商、“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切实提升招商实效。县(市)区招商机构每年举办2场以上专场招商对接活动、活动时间内与境外客商达成5个以上重大外资合同项目(项目认定标准参照当年度全市招商专项行动考评办法)、年内至少推动1项重大外资合同项目(项目认定标准参照当年度全市招商专项行动考评办法)落地且外方实际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10%以上,市级财政给予招商部门30万元的奖励。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做好区域招商谋划,梳理可用于招商的土地、楼宇、政策等要素资源,结合产业发展定位提出具体招商目标,通过区域招商中心或市招商服务中心等开展委托招商。
六、优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外资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上市培育、并购重组。推动企业发行外债,鼓励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投资、境外上市等方式“走出去”。推动开展“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
七、健全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健全强化外资重大项目专班机制,对符合条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以及我市重点产业链补链固链的重大外资项目,市、县级成立项目专班,定期召开协调会,通过“一企一议”协调解决,推动项目签约落地。
八、强化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发挥我市稳外资工作专班作用,市县联动、多部门协同,加强项目前期、在建、投产等环节所需的水、电、气、环保等配套保障服务。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依法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九、支持培育外资企业总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榕设立区域总部,推动跨国公司在榕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机构,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总部予以奖励。
十、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利用外资实施正向激励。市级财政从省级下达的投资促进政策资金中安排正向激励资金,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加快到资。对县(市)区、高新区当年实际到资完成年度计划的,五城区市级财政按市区两级当年实际到资奖励支出总额的25%给予奖励,其他县(市)区市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资奖励支出总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资完成年度计划110%及以上的,五城区市级财政按市区两级当年实际到资奖励支出总额的30%给予奖励,其他县(市)区市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资奖励支出总额的60%给予奖励。每个县(市)区、高新区最多支持两年,单个县(市)区、高新区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十一、持续提升外商投资环境。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配合省级对口部门做好优化登记注册工作,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制,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标准化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十三、提高外籍人员在榕工作便利性。创造更便捷、更高效出入境环境,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便利外资企业引进人才,对外资企业邀请入境的外籍人员,优化审批服务,适当放宽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入境审批限制;进一步简化外籍人员签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手续(A类和B类),适当延长在榕工作外籍人员的签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年限(A类和B类),优化C类外国人工作许可审批程序。
本措施涉及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城区(长乐区除外)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长乐区、高新区企业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并组织实施,全力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福州市商务局。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由市商务局联合财政局开展政策评估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