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电商奖补政策
(一)对跨境电商出区货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销售方补助三年(2020年—2022年),2020年按每申报出区1美元货物给予0.15元奖励,2021年按每申报出区1美元货物给予0.12元奖励,2022年按每申报出区1美元货物给予0.09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未进入平潭保税监管场所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不高于0.03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50万元,该项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且货物运输至平潭跨境电商监管点报关、出境口岸为平潭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三年(2020年—2022年),2020年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6元奖励,2021年减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5元奖励,2022年减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4元奖励;出境口岸为其他口岸的,2020年-2022年期间,按每出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发货人0.03元奖励。
(三)支持发展转口贸易,依托平潭指定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开展转口贸易的,每转口1美元货物,给予转口企业0.03元的奖励。
(四)提高一般保税仓库利用率。按入驻一般保税仓库企业的进口货量给予仓库租金补助,年入库进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比达0.3标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0.15标箱/平方米至0.3标箱/平方米之间的,减按50%执行。
(五)提高跨境电商保税仓库利用率。对跨境电商保税仓库运营企业给予保税进出口业务仓内操作补助三年(2020年-2022年),其中2020年分别给予电商企业、保税仓储运营企业1.5元/票、2.5元/票的物流操作费用补助,2021年给予保税仓储运营企业3元/票仓内操作费用补助,2022年给予保税仓储运营企业2元/票仓内操作费用补助。对提供仓储运营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4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6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8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当年度平均日出货单量与仓储面积比值在50%-60%的,仓储综合服务费用减按80%兑现,未达50%的减按40%兑现。
(六)对从区外运输至平潭跨境电商物流园、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保税、退税等业务的,给予境内收发货人1000元/自然箱运输补助。
(七)对货物运输至平潭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海运快件中心、邮件监管中心等海关监管场所报关,且通过台湾-平潭航线运输进出境的跨境电商货物,给予境内收发货人(或快件揽货企业)3000元/标准柜、5000元/大柜物流补助,并给予申报进口业务的快件运营人2020年按1元/票物流费用补助,2021年减按0.5元/票物流费用补助,2022年不予补贴。
政策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物流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52号)
二、总部经济政策
(一)注册型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经营贡献奖励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2.个税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3.用地支持。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自行建造办公大楼(承诺自用率达到60%以上、十年内不改变商业用途或进行转让)的,按照现行招拍挂政策执行,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4.对总部企业在实验区新设、改制的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将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在实验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均可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二)实体型总部企业除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的所列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60%以上),经营贡献奖励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2.常驻人员生活补助。根据企业在总部园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台湾创业园,下同)内常驻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办公时间180天及以上、在实验区缴纳社保)办公人数,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时限为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可按成本价购买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由实验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标准厂房;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的,常驻办公人员人均10平方米范围内予以五年内免租金,免租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用实验区国有资产类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的,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租金补贴与免除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奖励、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转让或转租。
(三)平台型总部企业除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实体型总部企业的所列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予以奖励。
2.个税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5%予以奖励。
3.办公场所支持。平台型企业按实际进驻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办公场所的人员提供人均15平方米(法人代表为3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免租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政策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三、直播经济政策
(一)直播示范基地
1.对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金融、供应链等各类服务的,按投资改造(不含租金)的30%一次性给予直播基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收达到2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20万元奖励。
(二)直播产业链市场主体
1.直播平台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期起三年内,直播平台符合平台经济条件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你纳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8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95%予以奖励。
2.网红经纪公司(MCN)等区内直播服务企业入驻奖励。对注册在实验区,从内容创作、粉丝流量、税收服务和商业变现等方面扶持网红发展的网红经纪公司等企业及机构,其服务签约主播超过100名以上的,年度缴纳税收总额100万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第一年85%,第二、三年50%的奖励;对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MCN等区内直播服务企业,按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
3.鼓励各类供应链企业开展直播应用。建立适应直播电商带货要求的供应链快速灵活响应机制,积极吸引周边生产、贸易企业在我区设立销售公司,引导各类供应链企业在我区集聚。对区内企业委托区内、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内企业通过直播方式带货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第一年70%,第二、三年50%奖励;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
(三)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直播人才
1.给予主播带货奖励。鼓励区内直播平台、MCN机构签约(全约)主播为区内各类企业开展直播服务,对为区内“四上”企业特色产品(指特色农渔产品、跨境电商商品、台湾商品或区内旅游服务产品)直播带货超过100万元的前10名优秀网红主播,按照应税销售额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给予主播税收奖励。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直播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从纳税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按70%给予奖励;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80%给予奖励;10万元以上(含)的,按90%给予奖励。对网红主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可视同平台型总部企业关联企业,享受实验区注册型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奖励政策。
3.鼓励开展直播人才培训。支持网红直播相关企业与区内院校、院所共同筹建直播商学院及培训中心,进一步优化直播电商发展环境,积极扶持在我区注册并在我区实施主播培训孵化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单位,更好的吸引、留住各类直播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培养的学员被区内企业成功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的(按每年单个企业参加培训总人数不超过10人计,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信平融资担保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区内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直播企业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开展直播行业标准制定创新试点
对正式颁布直播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中位列前五位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