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商务发展服务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21-05-19【字体: 正常

闽商务明电〔2021〕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中央驻闽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商务发展服务小组

(福建省商务厅代章)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我省外资稳中提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新开放领域招商。贯彻落实新版全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强化新开放领域项目策划、宣传、对接,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对投资国家新开放的新能源汽车、高技术船舶、飞机等制造业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城市供排水管网、增值电信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学制类职业教育、中药饮片技术应用等领域,外方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省级财政按1.5%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积极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投资贸易协定带来的产业发展机遇,强化对日韩等国家招商,强化引进侨资侨智侨力,引导更多跨国公司投向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加快构建“六四五”产业新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拓展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并购投资,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债转增资本。对新设(含增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省级财政按1%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其中,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由省级财政按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动线上招商引资常态化。持续开展招商引资专项行动,总结推广线上经贸对接活动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常态化线上招商引资工作模式。用好“云上投洽会”“福建国际投资促进网”等线上投资促进平台,加快政策和项目信息收集、发布和共享,推动网上展示推介、网上投资洽谈、网上项目签约。探索与大数据平台合作,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后台数据整合和需求分析,实现大数据寻商、引商、选商、招商。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完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健全“9+1+40”招商工作平台,统筹全省各类投资促进资源,深化纵向联动、横向协作投资促进工作机制。鼓励各地用好投洽会、进博会等平台,精心策划招商项目,积极开展精准招商、“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切实提升招商实效。对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且外方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10%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招商部门30万元及以上奖励。支持各地对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实施利用外资正向激励机制,省级财政对利用外资综合考评靠前的市、县(区)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招商引资载体建设。发挥好开发区对外开放平台作用,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整合托管周边各类园区,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筹招商,提升园区对项目承载能力。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促进资金、技术、项目等要素资源向开发区集聚。合理规划布局,强化外资项目用地保障,提升开发区吸收利用外资比重。优先支持开放型经济水平较高、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开发区升级、扩区。持续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对实际利用外资指标综合排名前10名的开发区,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得省级利用外资正向激励的开发区不予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工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

六、提高外资企业资金使用便利度。进一步落实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政策,简化资金结算流程,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和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福建省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政策3.0版在全辖落地实施,推出线上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外债模式转换、放宽融资币种限制等四项改革新举措,进一步推进外汇改革创新。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各有关部门

七、强化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发挥我省稳外资工作专班作用,省市县联动、多部门协同,加强项目前期、在建、投产等环节所需的水、电、气、环保等配套保障服务,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八、鼓励各地出台务实管用措施。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围绕做大做强“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出台鼓励企业加快到资等政策。对新出台政策的设区市(实验区),其当年度实际到资实现正增长的,省级财政按其当年投资促进政策资金支出总额给予最高50%的奖励;其当年度实际到资增长10%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其当年投资促进政策支出总额给予最高60%的奖励,每个地市最多支持两年。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持续提升外商投资环境。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编制外商投资指引,完善全省外资企业投诉受理机制,切实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并组织实施,全力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确保实际使用外资稳定增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政策资金支持对象为我省(不含厦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企业、单位和机构。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由省商务厅联合财政厅开展政策评估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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