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释疑 |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 发布日期:2020-04-15【字体: 正常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商务部门不再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外汇登记时,企业应向银行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准通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以及《境內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无需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批或备案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的,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核对企业本次申请外汇登记的信息。

问:外方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一家境内机构,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变更,但公司所在地实施了税务备案电子化,无法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何解决?

答:为便利企业业务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转中股权变更业务外汇登记环节,不再需要企业提交税务备案凭证。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股权转让资金汇出时,对于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申请人无法提交税务备案原件的,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稅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査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问: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存量权益登记如何办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存量权益登记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报合一”年报,不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按《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和《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督、外汇部门实现共享。

问: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相关证照前需先行汇入资金,如何办理资金汇入和外汇登记?

答: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金融及类金融机构),可通过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并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汇入相关资金;后续完成相关部门审批后,应凭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办理相应新设、并购或增资等登记。

问: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公司,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吗?

答:境外机构设立的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或项目,应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手续(境外机构在境內设立的代表处除外)

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金汇出境外,应如何办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屆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注销税务登记后,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企业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后,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银行办理清算资金汇出。

问:外商投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能否直接全额分配给外方股东?

答: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真正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往年度是否存在亏损(如有还需关注亏损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已体现为弥补)的情况。

问:经营范围不含投资”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使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答:可以。经营范围不含“投资”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內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且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內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內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资金。

问:前期费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意愿结汇吗?

答: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要提供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问:境内个人如何接收境内机构以外汇形式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

答: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股权受让方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直接支付股权转让款。

问: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能否质押贷款?

答: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问:境內直接投资涉及的外汇账户内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如何使用?

答: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并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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