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福建省闽中三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梅列区梅列区西部,距市区约5-8 公里内,具有突出的交通、区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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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值 |
一、劳动力成本 | ||
1、最低保障工资 | 元/月 | 800 |
2、市区平均工资 | 元/月 | 1300―2500 |
二、员工福利(按工资金额缴纳比例) | ||
养老保险 | % | 25+8 |
医疗保险 | % | 8+2 |
失业保险 | % | 2+1 |
工伤保险 | % | 1.5―2.5 |
生育保险 | % | 1 |
住房公积金 | % | 8+8 |
三、水电供应成本 | ||
1、电价 | ||
普通工业用电 | 元/千瓦时 | 0.658 |
大工业用电10KVA以下 | 元/千瓦时 | 0.5358 |
大工业用电35KVA | 元/千瓦时 | 0.5208 |
非大工业用电10KVA等级 | 元/千瓦时 | 0.5058 |
非大工业用电35KVA等级 | 元/千瓦时 | 0.6358 |
商业用电(低于10KVA等级) | 元/千瓦时 | 0.8708 |
农业生产用电 | 元/千瓦时 | 0.2 |
居民生活用电 | 元/千瓦时 | 0.463 |
2、水价 | ||
工业用水 | 元/吨 | 1.4 |
商业用水 | 元/吨 | 1.4 |
旅游饮食业用水 | 元/吨 | 1.6 |
特种行业用水 | 元/吨 | 1.6 |
居民用水 | 元/吨 | 1.3 |
四、用地 | ||
工业用地价格 | 元/平方米 | 241.5±5.59% |
城市商业用地 | 元/平方米 | 172.5±6.09% |
开发区内熟地 | 元/平方米 | 1735±4.32% |
五、排污费 | ||
污水及防水起标排污量 | 元/年污染数量 | 0.8 |
六、交通成本费 | ||
1、公路运输 | ||
散装货运输 | 元/吨公里 | 0.4 |
集装箱运输 | 元/吨公里 | 0.5 |
2、铁路运输 | ||
整车运输 | 元/吨公里 | 依不同品种差别定价 |
冶金压延与金属加工产业
机械加工
建材加工
化工产业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明委发[2008]8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实现三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抓住增值税转型改革契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百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按照当年地方财政实得财力增量部分的20%,由同级财政进行返还。
二、发展总部经济
1、区委会议纪要[2008]16号。同意对策划、引进的总部经济且当年税收增量达200万元的企业,在三个纳税年度内按区实得财力的50%奖励企业。
2、明政[2007]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市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税收由三明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符合或超过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可视为总部经济企业: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年产值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年出口交货值1000万美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市外主体在市区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不含建筑业企业),以及总部外迁后重新回归的企业,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上市
1、区委会议纪要[2008]16号。拟上市企业由财政专项补助100万元,分阶段进行补助。同时,以拟上市企业股改前一年纳税额为基数,上市前增加税收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全额返还。
2、明政[2007]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拟上市的后备企业,所属土地、房产因评估增值而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按30%奖给企业;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市区的项目,前三年新增项目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按50%奖给企业。
3、明委发[2008]8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实现三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在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创建品牌。
1、梅委综[2008]16号《中共梅列区委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程,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被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为技术开发(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取得成果,并经省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给予2万至5万元的经费补助。
努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及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其中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凡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并纳入市优势品牌库或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明委发[2008]8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实现三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研发中心,给予国际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和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列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2万元。
五、扶持建筑业发展
1、梅政文[2008]2号《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列区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的通知》。在我区新注册或引进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在我区经营三年以上的建筑企业,对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免费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第一年从企业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中给予30%奖励;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现有区属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新增20万元以上的,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进行奖励。即新增20-1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企业;新增100-3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企业;新增3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企业。
区辖建筑业企业在异地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回我区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的,将该部分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明政[2007]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全力支持建筑业上规模、上水平。扶持现有建筑业企业上等级,从今年起三年内,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新增50万元以上的,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进行奖励。对市定重点建筑企业新增银行贷款,由企业受益地财政贴息两年,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对建筑业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强项目信息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每季度向本地上资质建筑业企业通报全市规划建筑项目的制度;扩充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建造师、项目经理等专业人才向高资质建筑业企业集中。
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对市区新注册成立的一级以上资质、承诺在本地经营三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由市里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并从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中给予奖励。
六、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明政文[2009]5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凡国家鼓励发展、年产值超500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增长20%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20%的奖励。
2、明委发[2007]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带动老工业基地技术创新和产业延伸。对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各类工业企业,在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中,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资金)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七、鼓励新增货车落籍和非正常外挂车辆回迁本市
1、凡按规定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暂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最低优惠科率。各县(市、区)可采取先征后补的政策,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10%—35%的幅度由财政部门补助营运车主。补助幅度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不锈钢复合材高科技产业园优惠政策(梅政文[2010]3号)
1、为落实《振兴三明工业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不锈钢复合材科技产业园建设,尽快形成不锈钢复合材研发、生产、加工产业链,打造百亿高科技产业园,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①工业用地:不锈钢复合材高科技产业园首期规划工业用地600亩,由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已完成“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和土地平整),同时留足后续发展空间。
②创业环境:运用国有资产投入引导机制,由梅列区国投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研发中心、专家楼及部分标准厂房,2010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凡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入园项目,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③地价优惠:入驻产业园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8万元(其中20%流动资金),每亩按8万元优惠提供“五通一平”工业用地(即: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每亩13.6万优惠30%的基础上,每亩再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一个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每亩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即每亩按5万元供地。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④费金减免:入驻产业园深加工项目,免收水、电增容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涉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及省部分外,其他一律免收;涉及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标准最低限的50%收取。
⑤税收扶持:不锈钢复合板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市区两级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不锈钢复合板项目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从第四个纳税年度起税收增量区财政实得部分继续奖励企业。
⑥贴息补助:从2010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不锈钢复合板生产线及相关项目年度贷款贴息,在额度内按项目年实际支付利息的比例给予补助,一定三年。
⑦发展支持:将不锈钢复合板项目列入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重点支持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⑧引资激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引进不锈钢复合板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资金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时开始分期支付,竣工投产时全部兑现。建设期限(从开工之日算起)设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内项目一年内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全部投产不超过二年。
⑨营销奖励:成功推介并获得不锈钢复合板市场需求订单批量达50吨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销售成交量每吨100元给予奖励(暂定1年)。
⑩本规定由区不锈钢复合板项目工作团队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同时负责政策兑现依据的采集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