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在仙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仙政文(2021)100号
来源: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5-06【字体: 正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和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率先同台胞分享我县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仙游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进一步深化仙台农业、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努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桥头堡。根据国台办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农林22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仙游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台资农业企业做强做大 

  (一)拓宽台商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支持台资(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重点支持台商发展精致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食品加工、文化创意、工艺美术和乡村振兴等产业。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工艺美术中心、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二)深化仙台农业合作。鼓励国有企业、农业规模企业、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创办合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入股当地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上述企业同等享受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优惠政策。做好“以台引台”文章,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新引进一家台资农业企业和一名台湾地区优秀人才,园区管委会在年度的省市县补助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金额上予以倾斜。 

  牵头单位: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办、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三)加大园区支持力度。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给予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50万元的补助,用于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和营销、品牌建设、交流培训等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道路硬化、水利设施建设、甜柿等果树搭架(用镀锌管等质材)、仓储及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县财政按市下达补助金额予以1:1配套安排。县供电公司对园区台企台农申请用电全面实行100kVA及以下容量直接接入,减少用户办电支出。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生产用电7折优惠。 

  牵头单位: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支持乡建乡创合作。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积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助推乡村振兴。入选省级闽台乡建乡创陪护式服务项目的,在省级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补助20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住建局、文旅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五)提供用地优惠政策。台胞台企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作物(含花卉)种植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因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可适当增加至15%。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若无法续租的,应保障其享有合法退出的权利。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住建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六)强化金融保险服务。由县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仙游台湾农民创业增信基金”,仙游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贷款担保,贷款业务品种、资金拨补方式等实施细则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台湾农民创业管委会、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对企业免收担保费,给予县担保公司按本方案实际担保额的1%/年保费补贴,由县财政局列入预算支出。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为持有“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的台企台胞出台开户开卡、异地业务办理等便利化金融服务;保险企业要根据园内台资农业企业的自身特色、主导产业、生产需求,积极提供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同等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费补助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支持。在仙台胞可按规定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按照同等待遇为台胞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责任单位:县委台港澳办,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仙游县支行 

  (七)全力支持品牌建设。对园区内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农业企业,各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对园区内经工商注册的台资企业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原产地认证、生态原产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八)大力扶持产品展销。台资企业建立经营本县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网上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台商企业参加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展览的给予每个展位补助l万元;参展国家级企业每个展位补助1000元。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国家、省级农展赛事中获得最高奖项的每项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商务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九)推进政策实质落地。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十)推动农业人才交流。科技部门选聘一批台籍科技人员担任县级科技特派员,下驻各挂钩村开展农业帮扶,助力乡村振兴,发挥台商的技术优势、渠道优势、理念优势,从发展思路、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示范引领,帮助农村、农民理清发展思路,谋求发展出路。每年每人安排工作经费1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责任单位:县委台港澳办,县财政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二、扶持台青就业创业 

  (十一)给予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推荐台湾青年(18-45周岁)创业项目参加市级重点创业项目、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评审,经市级评审确认项目,在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创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委台港澳办,县财政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十二)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对于台湾青年(18-45周岁)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我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3000元。上级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团县委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三)给予台湾青年创业的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台湾青年(18-45周岁)于2021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经评估办公(经营)场所4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不同地段年租金的50%补贴,以实际经营期为准按年兑现,补贴不超过3年。办公(经营)场所40平方米以上的,按4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同地段年租金的50%补贴;办公(经营)场所每平方米租金补贴不高于600元/年;需要办公场所的由县指定总部办公楼集中办公,4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提供,期限不超过3年。上级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团县委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四)给予在仙创业及受聘的台湾青年给予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台湾青年,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台湾青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台湾青年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1年。在仙自主创业的台湾青年,本人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台湾青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期限1年,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中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五)给予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补助及创业补助。对于持有台胞证的台湾高校毕业后5年内到仙游创业,能提供纳税证明6个月以上的台湾青年,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补贴期限12个月。符合“蜚山兰水计划”相关政策可同等享受创业补助。 

  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其他配套政策 

  (十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编外直接选聘台湾农业专家担任管委会有关职务,优化管委会各股室的职能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园内台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十七)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县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召集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台农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对台商来仙投资农业继续实行“一站式”代办服务制度,积极为入园投资的台资农业企业解决立项、用地、用山、用水、用电、税费、工商等手续报批。 

  牵头单位: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责任单位:县委台港澳办,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供电公司,各相关乡镇(街道)   

  (十八)构筑安全防范体系。政法部门要强化社会治安管控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台商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司法局指导台湾农民创业园在园区设立调解组织,协调解决各类纠纷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四、其他 

  本意见中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它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今后上级或本县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则以新文件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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