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厦海政规〔2023〕5 号
来源: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 发布日期:2023-06-25【字体: 正常

为进一步提高海沧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推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行业为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具体以厦门市统计局划定的行业范围为准。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首次入统奖励企业首次入统即奖励 10 万元,若次年营业收入增速超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1. 促增量奖励(1)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含)以下,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 30%(含)至 50%(含)、50% 至 100%(含)、超过 100% 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 2‰、4‰、6‰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 3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 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2‰、增速在 50% 至 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4‰、增速超过 100% 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6‰进行奖励。(2)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 25%(含)至 50%(含)、50% 至 100%(含)、超过 100% 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 4‰、6‰、8‰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 25%(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 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4‰、增速在 50% 至 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6‰、增速超过 100% 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8‰进行奖励。(3)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 20%(含)至 40%(含)、40% 至60%(含)、超过 60% 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 6‰、8‰、1%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 2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 4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6‰、增速在 40% 至 6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8‰、增速超过 60% 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 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2. 稳存量奖励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超 1 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超10%(含),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龙头企业突破奖励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2 亿元(含)、3 亿元(含)、4 亿元(含)、5 亿元(含)及 10 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增速超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对应给予 20 万元、40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 上述奖励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运营费用补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连续 2 年实现营业收入增长超过 15%(含)的,按照以下分类给予运营费用补助:1. 租用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80 元 / 年的补助金,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2. 购买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40 元 / 年的补助金,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1. 首次经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30 万元、市级10 万元。2. 经复评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1)复评级别提升,且已享受下级奖励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补足提升后级别与已享受下级奖励的差额;(2)经复评或监督考评后,认定级别保持不变的,按照对应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 5 万元、省级 3 万元、市级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

(六)员工贡献奖任职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给予其个人年度薪资的 2%作为奖励。其中:(1)高管人员:指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理事长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2)技术骨干:指年薪不低于厦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1.5 倍,并拥有 5 年及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海沧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202350人才。每个企业申请名额不超过 5 个。

第三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海沧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已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本办法所采纳的年度营业收入为: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1 月 30 日的累计营业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兑现的年度奖励,原则上次年申报兑现。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以每年度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扶持资格,已经申领的,追回已兑现奖励,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涉及享受本扶持办法与用地出让等规定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扶持办法奖励的扶持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24 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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