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实施意见

厦海政规〔2022〕1 号
来源: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 发布日期:2022-01-01【字体: 正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市上市公司培育和质量提升的三年行动计划》(厦府办〔2020〕41 号),鼓励辖区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海沧区的企业,区财政局(金融办)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第三条 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组织领导。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办法,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具体问题。

第四条 建立海沧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海沧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发展情况,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积极申报福建省、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服务。

第五条 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接受中介机构访谈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针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疑难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等方式,积极稳妥的研究解决。

第六条 加强金融服务力度。组织政银企对接会,鼓励区内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增信基金、增信服务等。向私募基金推荐后备企业,鼓励私募基金参投本地项目,拓宽企业上市前融资渠道。

第七条 加强培训交流。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沟通联络制度,通过举办上市推介会、培训班、座谈会、上市企业家沙龙等,及时通报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情况、新动态,交流经验、沟通信息,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条 营造良好舆论生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关注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规范运作情况,对问题公司和风险公司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上市公司、后备企业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的整治,开展企业舆情处理培训,提高企业舆情应对能力。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上市工作经费奖励

(一)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报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并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二)对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同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四)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第十条 境外上市奖励。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主板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240 万元。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返投奖励。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中用于在海沧区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含)-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投资金额在 2 亿元(含)-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投资金额在 5亿元(含)-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投资金额在 10 亿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挂牌奖励。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并依法进入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完成股权交易的(非关联交易),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企业将股权交易募集资金用于在海沧区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按照新增投资金额 2%给予一次性奖励。前述募集并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 500 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级上市扶持政策,市级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上市配套或扶持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制订扶持奖励申报细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政策申请奖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