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海沧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规范对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科技资金是海沧区人民政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来源于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及应回收资金。
第四条 科技资金由区工信局管理,非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从该经费列支。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科技资金资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相应的开发研制条件;
(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认真实施承担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技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公共科技创新载体;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包括奖励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等,以及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包括科技创新专项、研发经费补助等,以及区政府批准资助的其他科技项目和相关政策的支出。
(四)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承担的公益性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上述项目的咨询、评审、监理、鉴定、验收以及相关购买服务等管理费用。
第七条 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方式
第八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一)企业设立且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 100 万元、省级 50 万元、市级20 万元。
(二)企业或科研院所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院士专家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国家、省、市级不重复奖励)。
(三)对市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平台依托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平台技术服务收入 50% 给予专项奖励,年度就每个平台给予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 30 万元,每家企业所获最高奖励金额 100 万元(国家、省、市级不重复补助)。
第九条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 100 万元、省级 50 万元、市级 20 万元。
(二)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于上年度营收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 3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三)积极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在国高有效期内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上级部门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按 30%、省级按 20%、市级按 10% 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 1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 20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重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装备制(改)造、引进技术及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所进行的攻关等科技创新专项(指项目投资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 10%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 200 万元,且每个企业在项目周期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促进产学研对接并实现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与其无投资关系的其他企业的发明专利进行转化,技术合同已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按照合同登记及实际交易额对技术买方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金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最高 30 万元,单个项目跨年度实施的奖励额度最高 30 万元。
(三)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作为计提依据,在市级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 40% 予以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四)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科技创新专项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但获得的科技创新专项立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第十一条 支持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申报公益性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项目。
第十二条 对重点发展的产业给予重点扶持,重点产业以每年区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文件确定的产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原则上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及区级同类政策,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办法以外由区级财政列支和拨付的其他各类补助、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资金的申办流程:
(一)原则上每家企业的单个项目资助超过 500 万元(含),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安排科技经费的事项,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其他按规范使用科技资金事项,由区工信局先行审核把关,或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报分管科技的区领导审定后拨付;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扶持措施,由区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工信局审核后,报分管科技的区领导批准后拨付。
第十五条 科技资金的管理流程:
(一)经研究同意立项的科技创新专项、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项目,由区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科技项目合同书,资金由区工信局按合同要求拨付。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梳理科技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对出现弄虚作假、套取截留科技资金等问题的单位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1 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