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建筑业生产总值和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招商引资奖励
对市域外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产值贡献奖励。按该企业注册地迁入海沧区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在海沧区统计的产值,年产值比迁入前一年产值每增加 1 亿元,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大型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引导承建本区大型公建项目的市域外企业在本区注册法人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 1.5 倍。
(二)经营场所费用补助。新引进企业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自租赁或购买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情况,分别给予实际租赁或购买面积每年 240元每平方米或 360 元每平方米的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 平方米,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 2 年。年产值完成 1 亿元(含)-10 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或购买面积 500 平方米以内的补助;年产值完成 10 亿元(含)-20 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或购买面积 1000 平方米以内的补助;年产值完成 20 亿元(含)-30 亿元的,给予海沧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202314实际租赁或购买面积 1500 平方米以内的补助;年产值完成30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租赁或购买面积 2000 平方米以内的补助。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以商引商。对积极牵线搭桥促成招商的建筑业企业,由区建设与交通局酌情给予牵线企业良好行为表彰,并按照现行的《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向市级部门申请奖励。
二、增产增收奖励
本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区入统年产值超过 1 亿元以上(含)的,给予产值 0.02% 的奖励 , 且当年度入统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产值增量部分的 0.03% 给予奖励。
三、资质晋升奖励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其中: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奖励 500 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 500 万元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在市政府奖励 50 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本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本区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企业晋升资质后5 年内被撤销的,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四、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实行一企一策,对企业总部扎根海沧,且年建筑业产值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用地,支持建设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发挥15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五、创优精品奖励
(一)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省级“闽江杯”及市级“鼓浪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区建设与交通局同时给予通报表扬,并记录信用监管良好行为 C4 档次。
(二)对本区建筑业企业,设立并经认定批准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10 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省市(厦门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 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3 万元;对主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万元。
(三)本区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和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以及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省相关优质工程奖项或者参与抢险救灾等履行社会责任并得到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书海沧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202316面表彰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给予通报表扬,并记录信用监管良好行为 C4 档次。
六、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
支持区名录库内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本区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本区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成立注册在本区的全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或控股、参股本区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形成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控股、被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按规定直接委托该单位设计、施工。
七、附则
(一)本区建筑业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海沧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入统产值的建筑业企业;新引进企业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文件有效期内迁入海沧区的市域外建筑业企业,拟迁入本区的企业可在工商变更 30 日前在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进行登记。对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其他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区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指导,促进企业依法纳统、应统尽统、统必合规。申请产值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进行通报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补助)予以全部追回。
(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或重复的(除招商引资奖励和资质晋升奖励外),企业17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产值或税收等承诺条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办法奖励等措施政策。
(五)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以及本区其它政策奖励的、最高不超过企业在我区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以上不含新引进建筑业产值奖励。
(六)受到奖励(补助)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迁出本区的,将追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补助)金及利息。
(七)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为更好地保障我区建筑企业权益,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020 年 6 月 19 日至施行之日起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