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口加工区

福州出口加工区于2005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2006年12月22日通过国家九部委联合验收,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海关、检验检疫、仓储设施、服务机构齐备。区内实现"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区内企业享有出口加工区特有的通关便利和税收、外汇、加工贸易管理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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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

地理规划

福州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1.14平方公里,首期围网封关面积0.436平方公里,位于福州市区东面闽江出海口,坐落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处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圈的中间,是海内外市场的交汇点。


鼓励政策

1、税收

(1)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免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3)进料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免征出口关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5)出口退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6)水、电、气退税: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2、加工贸易管理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2)国家不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均可进出加工区,例如某些限制类的产品,均可自由进出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

(3)进入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3、进出口管理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4、监督管理

(1)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2)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3)国检部门在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在出口加工区检疫、检验的,不再在口岸检疫、检验。

5、外汇管理

(1)区内机构的外汇帐户,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2)货物在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不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6、其他优惠

享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产业布局

福州出口加工区依托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年开发、建设的优越条件,全力构筑以电子信息、精密机械、设备制造、精细化工、现代物流、临港工业为产业导向,以承接国际制造业为重点,拓展国际物流配送产业,全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产业体系和集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于一体的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国际现代制造业基地”。


入驻企业

华昆赛车、邦信网络终端、日日通物流、天赐豪成物流、永航物流等。